中国社会工作
席小华/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交叉与整合,未成年人司法的恢复性理念与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理念的不谋而合,推动了双方的携手与合作如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迎来具有明确立法支持的新阶段,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再次讨论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司法合作的理念基础,从而推动二者更好地实现合作。
儿童福利理金,社会工作服务的本质是社会福利的传递,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现了国家对儿童福利的关注和支持。从社会福利视角出发、司法场域中的儿童是具有独特需求的个体,这些需求可能是生存、发展.
参与,被保护等各个方面,儿童的偏差行为背后则是其需求未核满足,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开展服务,并通过儿童需求的满足实现其权益保护和再次违法犯罪的预防,帮助其实现社会适应,顺利同归正常生活。
自我国开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以来,社会各另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相关理念也逐渐形成共识。总的来说大家认同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坚持儿童福利,人道主义恢复性、国家亲权等基本理念。在坚持以上理念的基础上,应更关注儿童的教育和保护,所有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教育儿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不是处罚。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既是过去20年双方能够有效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未来深入合作的原始动力。
社会服务理念。社会服务理念的提出背景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犯罪预防实现途径的讨论。在过去多年
实践中,笔者高度认同“教育、感化、挽救”等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价值和意义,相信其是帮助未成年人健期成长的重要途径。
然而,服务过程中,一线社会工作者深刻体会到儿童需要的是立体化、多元化的社会服务,如个体偏卷认知调整、行为矫正、家庭关系修复、社会关系适应、职业技能训练等。这些境况的改善不是仅依靠教育就可以解决的,是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相关的社会服务才能够真正帮助他们。也就是说,对于儿童的保护和犯罪预防而言,教育是重要手段,而社会服务才是满足儿童需求的根本途径。
笔者希望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要坚持服务为本,不仅是社会工作者,也包括司法和相关部门,只有坚持了这一基本理念,才会抛弃“权威性的”“自上而下的”“盛气凌人”的成人立场真正以平等的视角出发去关注和保护儿童。同时结答两法”的修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应在社会服务中贯彻“综合保护” “分级干预”等基本立法理念,有效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目标。
契合性理念。契合性理念关注的是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两个场域的关系问题。
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的合作,首先要尊重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这两个不同的主体。双方因为理念的一致实现合作,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工作由此进入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开展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社会工作专业的积极供入,也有未成年人司法场城的接的肯定与承认,未成车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搭建是双方共同建构的结果。
契合性理念的提出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件系的搭建龙为重要,要基干契合性的理念特征,关注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合作的理念基础、服务内容、服务机制等相关问题,从而建构起一者的紧密合作关系。
以上三个理念的确立对于我国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尤为重要,其中儿童福利是目标性理念社会服务是任务性理念,契合性是机制性理念,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方向与准则。